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自该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额的9%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且领取养老年金未满20年(即未满20次),则我们将被保险人领取不足20年部分的养老年金一次性给付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领取养老年金满20年,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首次申请领取养老年金时,可以将养老年金转化成按月领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按养老年金的8.45%确定(四舍五入至0.1元人民币)。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且领取养老金未满20年(即未满240次),则我们将被保险人领取不足20年部分的养老金(按本条附表计算)一次性给付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领取养老金满20年,我们将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11.3]内未领满的养老金(按本条附表计算)给付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若生存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将在该日给付基本保额的9%,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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