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事项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交费期间:10年
保险期间:保至88周岁
保险利益
①生存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40周岁(不含40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7%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若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40周岁(含40周岁),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3%给付1次生存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②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我们每年将根据
分红保险产品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本产品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