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步建立和发展适合自身的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对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和激励员工发挥了积极作用,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但是,企业年金涉及的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处理均不同,本文将其的处理讨论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会计处理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养老保险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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