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年金:
(一)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将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年金开始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
1.选择定期平准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给付期限分为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七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普通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选择平准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由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选择增额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由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将个人帐户资金余额部分转换为年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本合同年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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