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投保人钱先生此前通过某保险代理公司为女儿购买了一份
年金保险(分红型)。第二年时,钱先生得知其为女儿购买保险的寿险公司推出了另一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对两款产品的保险责任进行比较后,钱先生个人认为其先前购买的产品在设计上存有缺陷,两款产品在保险利益、保险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其购买的产品“不能给人带来安心和保障,只会带来不安和烦恼”,故要求撤销合同,要求公司全额退还所缴保费并补偿相关收益。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钱先生随即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们首先听取了双方的诉求,钱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后期推出的产品比先前购买的产品存在优势,坚持其已购产品存在设计缺陷,认为合同不成立,主张全额退保,并按照银行定期利息给予补偿。保险公司向钱先生说明,公司后续推出的产品费率要高于钱先生的已购产品,其不能仅从满期时能否领取满期金这一保险责任来衡量产品的优劣。同时,不存在误导等问题,公司无法满足客户全额退保并补偿收益的诉求。
调解员明确告知其两款产品的精算假设不同,不能仅从保险条款的不同单一进行简单对比,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无事实依据。最终双方的纠纷也得以化解。
[案件评析]
投保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应尽可能去了解购买者的实际需求,并向其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