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年龄: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天)至55周岁(含)。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缴费期限: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产品特色
轻松理财福运来——一份投入,多重功效,轻松享受理财收益。
年年分红保障增——保障及满期利益不断增长,有助于抵御通货膨胀。
满期领取用途广——满期保险金可以补充养老金,使晚年生活更加舒心惬意。
双倍意外更贴心——意外身故全残双倍保额赔付,给家庭更全面可靠的保护。
关爱重疾护健康——可选附加重疾保障,涵盖35种高发常见病种,有效抵御重疾侵袭。
保险责任
华夏福鑫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2;(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四、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2;(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四、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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