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妻外出旅行
遭遇车祸双双遇难
张某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受益人为其女友任某。2012年10月1日,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10月3日,张某与妻子任某利用国庆长假到泰山旅游,10月5日23时许,返回江苏省淮安途中,行驶至盐徐高速公路淮宿方向1851K处时,张某因疲劳驾驶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追尾撞击童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张某与妻子任某当场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无法确定二人死亡先后顺序。
保险金怎么分
双方父母起争议
张某与妻子任某刚结婚无子女,两人死亡后,张某的父母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6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向张某父母支付了保险金6万元。后任某的父母知晓了此事,以其女儿任某为指定的保险金受益人为由要求张某父母分一半保险金。张某父母认为自己为法定的保险金继承人,不同意分一半保险金给任某父母,双方协商未果。任某父母无奈,遂将张某父母连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3万元。
承办法官耐心劝导
积极协调化解矛盾
因该案纠纷双方原系“亲家”,本案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着重进行了调解,告知任某父母,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张某的遗产,应由其财产继承人也就是张某父母继承,通过法律解释使他们降低索要保险金的数额。同时,对张某父母晓之以情,使其明白双方原为亲家,对方在事故中也失去了女儿,分一部分保险金也符合情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某父母分2万元保险金给任某父母。
案件简析
保险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针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意外事件中死亡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本案中,张某与任某死亡顺序无法确定,应推定受益人任某先于被保险人张某死亡,保险金应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张某父母继承,因此,保险公司向张某父母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