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欺诈行为人为了一己私利往往绞尽脑汁,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其表现形式常常花样迭出,防不胜防。下面对人身保险实践活动中寿险欺诈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进行举例分析说明,提醒业内理赔人员在理赔工作中注意防范: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类案子一般金额巨大,往往是恶性的刑事案件,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涉案人禁不住巨额保险金的诱惑,竟然丧心病狂地将魔爪伸向自己的亲人,为了提高成功率常常精心策划长期准备,单人或找帮凶共同实施者皆有所见。例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5月20日曾发布十起破获的反保险欺诈行为大案,其中就有一起设局杀妻,骗取高额保险金赔偿的典型案例。2013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别为妻子廖某购买了两份意外伤害险和一份旅游保险,共计保额450万元,受益人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2013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计划,约廖某到湖边幽会,并故意将车开入湖中。由于湖水很浅,廖某站在湖中没事,周某遂将廖某的头部强行按进水中,将其溺亡。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篡改检查报告,夸大损伤程度,骗取高额保险金。这类案件的欺诈动机并非起始于投保阶段,而是正常出险后通过伪造理赔材料、篡改相关证据、夸大损伤程度,以达到骗取高出保险人应承担的给付责任的高额保险金的目的。例如,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宁波市王某以其本人或妻子薛某为投保人,先后向6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了9份保单,保额共计人民币570万元。2013年2月17日,王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后脱险。2013年8月5日,王某到宁波市医疗中心医院检查,为了使检测结果达到司法鉴定的伤残要求和理赔标准,王某采用Photoshop软件修改检测报告。宁波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错误的检测报告出具了“损伤程度已构成五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后王某以此向6家保险公司申请意外残疾理赔,以期获得人民币74万元。王某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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