⒍被保险人不惜自残骗取高额保险金。这是典型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类型。例如,2008年3月至6月间,江苏连云港舒某为骗取保险金,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1000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10月16日,舒某买来排骨,在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手食指近节指端剁断,经鉴定属七级伤残。其后,舒某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金,因案发而未得逞。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舒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⒎意外险中将非意外伤害事故改为意外伤害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中用来判定责任归属的主要原则是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存在投保方故意将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实际原因加以掩饰,虚构事故发生的近因,让保险公司承担本不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此骗取保险金。最为常见的是被保险人本因疾病住院治疗或死亡,但为了获得保险理赔,故意将事故性质说成是因意外伤害因素所致。比如被保险人确因脑血管疾病住院,但与经治医生串通将病史资料改为脑部受伤;将身患的腰椎间盘突出、膝关节炎等普通慢性疾病改为腰腿部外伤;明明是因心脏病突发、脑中风、癌症等重症死亡,却要求相关部门出具“摔死”的假证明等等。例如笔者所在公司的农村小额保险和夕阳红老年意外险开展比较普遍,就常有因疾病身故后拿着村委会医务室卫生院的证明,来公司主张意外身故索赔的。
⒏冒名顶替“移花接木”骗取保险金。这种类型主要是利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将其他没有参加保险的人所发生的事故“张冠李戴”,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此种情形通常出现于医疗保险中,一般是非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享受医疗服务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也有公然先用自己真实信息看病再出具假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笔者数十年理赔审核实践中拒赔过很多类似案件,现仅举一例:2012.10.1晚8时许,本市某县一女张CC在外省某打工地被摩托车撞成肋骨骨折、脑震荡和全身多处挫裂伤后,肇事者逃逸。其住院19天花费万余元,出院后来司申请索赔医疗费,并特附一份所在单位证明:“兹有我公司职工张YP,小名叫CC,我公司为职工投保医疗保险时按习惯称呼,将张YP名字登记为张CC,住院时也登记为张CC。”乍一看本案是乎无什破绽,但其单位的异样证明却引起我的警觉。进系统一查:“张YP”承保信息的身份证号为42242919650910****,而索赔时提供来的“张YP”身份证复印件中的号码却为42100219701020****,相差五岁。随后我们求助公安局全国联网的户籍查询系统核实得知,二者根本就是两个不相干的人。原来张CC住院了,但她没有保险,于是想到冒名该单位已保险的同姓女张YP骗取保险赔款,随后PS了一份假身份证复印件,换了照片却忘记了换身份证号码。开始态度强硬的不停催赔,最后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放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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