⒐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骗取保险金。保险人只对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一定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因为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该是不确定的、或然性的,如果在投保时就已经发生事故或已遭受损失,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对保险人极不公平。产生这类保险欺诈的动机多是在受损后后悔没有及时投保,致使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于是想转嫁给保险人。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投保日期往前推,即先出险再保险、先险后保的倒签保单现象。这种行为常表现为投保人利用特殊关系,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内外勾结,补办虚假时期的保险合同。二是将出险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现为相关部门合谋,更改出险日期。这种欺诈方法的特点是投保时间与保险公司的报案时间很接近,由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核赔时若发现这种现象,应特别多个心眼,要认真仔细调查核实清楚,切不可轻易赔付。
⒑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骗取客户重要证件,擅自变更客户保单信息谋取私利。例如2011年,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陈某假冒办理两全险的客户授权和签名,擅自为客户办理了保单权限升级,并以保单变更手机号或家庭住址为由,骗取客户的身份证,用伪造的资料及客户的名义在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抵押贷款共136.71万元。陈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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