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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寿险欺诈十大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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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寿险欺诈行为是指个人或法人组织在人身保险活动中,违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侵害人身保险制度及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包括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寿险代理人经纪人、寿险公司及其内部工作人员和保险事故证明人鉴定人等其他相关人员,采取虚构保险标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或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等手段非法获取人身保险金的行为。

  ⒐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骗取保险金。保险人只对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一定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因为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该是不确定的、或然性的,如果在投保时就已经发生事故或已遭受损失,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对保险人极不公平。产生这类保险欺诈的动机多是在受损后后悔没有及时投保,致使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于是想转嫁给保险人。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投保日期往前推,即先出险再保险、先险后保的倒签保单现象。这种行为常表现为投保人利用特殊关系,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内外勾结,补办虚假时期的保险合同。二是将出险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现为相关部门合谋,更改出险日期。这种欺诈方法的特点是投保时间与保险公司的报案时间很接近,由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核赔时若发现这种现象,应特别多个心眼,要认真仔细调查核实清楚,切不可轻易赔付。

  ⒑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骗取客户重要证件,擅自变更客户保单信息谋取私利。例如2011年,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陈某假冒办理两全险的客户授权和签名,擅自为客户办理了保单权限升级,并以保单变更手机号或家庭住址为由,骗取客户的身份证,用伪造的资料及客户的名义在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抵押贷款共136.71万元。陈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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