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规定不甚清晰
由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特征,投保人处于天然的信息弱势。保险公司利用制定合同的知识和信息优势,使得一些条款的内容界定不清晰,为理赔纠纷留下了隐患。例如,财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了投保人在“保险标的风险发生重大改变时”的告知义务,但对“风险发生重大改变”的具体范围,则很少采用列示的方式进行说明;一些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尽快”或“及时”进行理赔的义务,但理赔过程的具体时间长度并未有清晰的规定。
保险条款规定的模糊性,使得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对出险后赔付与否、赔付额度大小以及赔付速度等形成了不同的意见,从而可能带来理赔纠纷,为“理赔难”创造了客观条件。
外部环境因素
1.缺乏跨部门跨行业合作机制
由于缺乏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合作机制,理赔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机构或部门,例如医院、公安等没有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的责任和义务,也缺乏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增加了理赔调查的难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理赔时间,影响了理赔效率。
2.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监督力量
目前,我国还不存在独立公正的社会监督力量对保险理赔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例如,缺乏独立的保险评级机构,投保人在投保时难以针对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对各保险公司进行比较,而仅通过营销员的介绍来获取对保险公司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理赔难”创造了条件。
另外,媒体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待加强。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普遍提到理赔过程存在“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特征,认为媒体更容易针对一些存在纠纷的理赔案件进行报道,而较少关注数量更多的、优质、高效的理赔案件。
保险“理赔难”一直是社会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管理、核保和理赔等方面的人员交谈、查阅保险产品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以期对这一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以探讨其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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