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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单非本人签名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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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经常看到有因代签名而遭保险公司拒赔的官司,也看到因代签名而要求保险公司退保的官司,本文就讲述这样一个故事。代签名,真是一个纠结的词呀。

  投资保险,需要投保人的亲笔签字确认。而一份未经本人签字的保险合同,却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属有效。该法院对市民陈先生状告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费24400元,判决不予支持。

  2007年11月中旬,一份险种为金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投保人为陈先生,被保险人为其子女,每期保费为12200元,缴费期间为2007年11月17日至2027年11月16日,保险期间为终身的合同,签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陈先生子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陈先生的妻子,红利领取人为陈先生本人。首期保费是通过陈先生信用卡划转12200元,第二期保费通过陈先生妻子账户缴纳。

  2010年1月中旬,陈先生向法院诉称,在2007年11月17日,妻子在他不知情下,以他的名义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涉案的保险险种保单一份,合同上由妻子签署了他的名字。声称自己的信用卡,平时交由妻子掌控,妻子划款付保险费时本人不清楚。陈先生还认为保险合同必须由投保人亲自签名,请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合同为无效,退还全部保险费24400元。

  法庭上,该保险公司辩称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时,陈先生与其妻子均在场,首期保费是由陈先生银行卡支付。同时,保险公司的相关通知、文件均送达陈先生所在地址并注明陈先生收,认定陈先生对该保险合同是知晓且实际履行的,不认同陈先生的诉请。

  庭审中,根据陈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涉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签名作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保险单中投保人签名处的陈先生名字,不是陈先生本人所签。双方均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

  法院认为,该保险合同投保人签名处的陈先生签名字迹,经鉴定不是陈先生本人所签,法院对该节事实予以确认。但是,陈先生本人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陈先生以追认或实际按合同履行等方式,表达了同意履行合同的意思,该合同依然属有效。本案中,陈先生称保险合同是妻子代为签名,陈先生与妻子从签订合同后,至今一直为夫妻关系,共同在一起生活。同时,首期保险费也从陈先生银行卡账户划转缴纳,第二期保险费是从陈先生妻子账户中缴纳,甚至保险公司以陈先生为收件人发送催收保费通知后,陈先生履行了付款义务。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合同虽然不是陈先生签名,但陈先生应当知晓保险合同存在,也实际履行了该保险合同义务。现陈先生辩称他的信用卡由妻子掌控,他不清楚合同签订情况,有悖于生活常理,法院遂作出了陈先生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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