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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切勿跟风 并不占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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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庆节前买保险真是便宜不少,保险公司营销员对我说,我原来计划要买的那个重大疾病险,‘十一’前每个月要交800多,‘十一’后就变成1300多,足足涨了500多。

  国庆节前“抢购”保险,未必就是捡了便宜。

  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正式实施,新法实施后,将会有数百款产品停售或改造升级。因此,老产品停售、新产品将涨价成为保险代理人在新《保险法》实施前的推销理由,很多投保人也纷纷赶搭末班车。搭上末班车的人庆幸不已,而没能搭上车的人则是无尽懊恼。柏小姐就属于后者,她觉得自己错过了一个购买保险的大好时机。

  “国庆节前买保险真是便宜不少,保险公司营销员对我说,我原来计划要买的那个重大疾病险,‘十一’前每个月要交800多,‘十一’后就变成1300多,足足涨了500多。”听了同事的话,柏小姐更觉懊恼。

  对投保人而言,新《保险法》与旧法相比最大的改变便是更加注重对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10月13日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上也表示,维护投保人利益是贯彻落实新法的首要任务。本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新《保险法》,为什么反被解读成了“涨价”呢?“十一”前没买到保险真就那么吃亏吗?为此,我们采访了保险专家、理财师和部分保险公司,为您解读新《保险法》实施对投保人的影响,解答“十一”后购买保险到底划不划算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增加

  《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为应对入世而做的修正;此次修改即是第二次修改,所涉及内容、修改的幅度远大于上次,重点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具体规范标准等内容。比如,新《保险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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