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曾经患过肝炎,但投保时,他怀着侥幸心理在“过往病史”一栏填上“无”。按照旧的《保险法》规定,若干年后,如果张先生再动手术或不幸身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以张先生“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但新修订的《保险法》则规定,只要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账。不过,新法也不是毫无原则地站在投保者一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了张先生带病投保的事实,可以(也必须)在30天内做出是否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此外,针对以往理赔时间过长的难题,新《保险法》也规定了具体的核定时间和支付时间,理赔“拉锯战”有望得到改善。
周先生遭遇车祸,因自己无力承担大笔治疗费,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按照意外险进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一直拖着不办,理由是“没有完成核定手续”。如今,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有特殊约定,应在30日内做出核定。保险责任内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保险责任以外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除了这些针对投保人权益的具体条款外,新《保险法》还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的高管“再就业”设置了长达五年的时间门槛。而对于那些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也有了更为具体的对策,比如可以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的薪酬水平等措施。
并没有大幅提价
新《保险法》正式实施,随之而来的则是保险产品“停售”、“涨价”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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