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天开始,上海将实行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来从业者的社会保险、工伤待遇、养老补贴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2004年8月30日,市政府第34号令修改并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市劳动保障局根据34号令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
规范单位用工行为
去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出台,本市取消了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政审批制度,这次新的实施细则着重强调: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用工登记手续与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可以一并办理。
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与使用本地劳动力一样,也实行同样的规范,需要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伤待遇与本市接轨
本市的工伤保险办法自去年7月1日起施行,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也同样适用本市工伤办法。新的实施细则规定,实现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本市劳动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接轨,最高一级待遇标准从原来的44。6万元调整到78。9万元,同时,为适应外来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支付方式上实现一次性支付。
老年补贴条件放宽
根据原来规定,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综合保险费满12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由于外来从业人员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速度快,只要某个单位没有及时为其接续缴费,其老年补贴待遇就可能受到影响。新的实施细则改进了原有老年补贴计算方法,即用人单位只要在3年时间内缴费满12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就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
另外,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期间的日常药费补贴项目有所增加。劳动保障部门正在抓紧做好具体实施的准备工作,并将在今年第二季度适时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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