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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大学被判补偿农民工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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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为没有对一名外来农民工保洁员按时足额支付福利待遇,对外经贸大学被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对外经贸大学支付保洁员潘女士失业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金、经济补偿等共计12100余元。

  因为没有对一名外来农民工保洁员按时足额支付福利待遇,对外经贸大学被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对外经贸大学支付保洁员潘女士失业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金、经济补偿等共计12100余元。

  潘女士1990年从山东农村到对外经贸大学从事保洁工作。学校只是从2003年起为潘女士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其他保险都没办。去年学校通知年满50岁的潘女士停止从事保洁工作。潘女士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依法支付自己合法的福利待遇,她起诉要求判令学校支付1。5万余元经济补偿金、6900余元失业保险金,赔偿未办理养老保险的损失共计3330余元,补缴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支付545元未提前30日通知的赔偿金。学校则认为潘女士诉请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京劳社资发〔2005〕77号文规定的条件;诉请的失业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从1990年1月计算保险没有依据。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潘女士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致使潘女士不能享受保险待遇,应予以补偿。根据北京市劳动部门历年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的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应按潘女士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时的北京市每月495元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9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按每月198元的标准支付潘女士1999年6月1日至其达到退休年龄之日4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考虑潘女士已达养老年龄,由学校就未参加社会保险直接对潘女士进行经济补偿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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