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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意外险”代保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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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几天调查发现,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社体中心之间签署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目的是以社体中心的名义为消费者代保。但根据业内人士“代理保险合同中代保单位都必须有代理保险许可资质”来看,社体中心必须有相关代保许可资质,否则该合同属违规。

  1、存在另一种保险关系?

  根据记者之前采访得到的结果,购买含有保险费的市民在激活保单的情况下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保险关系,反之,未激活保单的市民则不构成。但记者调查发现,除了这层保险关系外,似乎还有另一个“合同”。

  刘先生对此给予证实:保险公司和市社体中心也有一份保单,是“以社体中心的名义为消费者代保”。在这份代保合同中,险种也是“游泳者意外险”,且社体中心“并不出钱”。“该保险关系和泳客与保险公司构成的保险关系有什么联系么?”面对记者的追问,刘先生表示“其实是一回事”。而社体中心副主任周鹿敏说,社体中心跟保险公司是有合同的,由中心代表泳客和保险公司签约。此外,她还表示,社体中心和保险公司签合同后,保险公司将泳客索赔的认证权给了社体中心:“我们跟保险公司有合同,(泳客出事了索赔)要我们来认可。因为市政府有规定,游泳场馆里面有人出了事,一小时报什么,两小时报什么,都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一旦出事,两小时之内我们会派人到现场,证明确实发生事故了,后面要理赔了,这就是认证的过程我们会写上某年某月某日,发生了事故,我们都会盖章,保险公司看到了我们的认可,才会理赔。”

  2、两者间代理合同到底是什么?

  据了解,保险公司与市社体中心签署的代理保险合同并不是只签一次,而是每次社体中心将一定的保费与保险公司结算时,保险公司会给社体中心一份这样的合同。在该合同中,被投保人为消费者,除此之外,还有保险费、人数、保险条款等。“每次保险合同的人数与保险费是会变化的,所以人数我们一般是空着的,其他不变。”

  在采访中,刘先生反复向记者强调,这样的保险代理和旅行社为游客代保、铁路为乘客代保是一样的性质。

  既然刘先生认为社体中心和天安人寿之间的代保关系类似于旅游险,那么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旅游险属于“保险兼业代理”范围中的“行业兼业代理”,定义为“利用某一行业对保险的特殊需求以及该行业业务开展的便利条件为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

  记者昨天也致电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游泳的业务,我们一般是不涉及的,至于游泳体检卡,这是上海地方性的行为。”而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北京的社体中心,也都没有这项业务。

  3、社体中心有无代理保险资质?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4日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暂行管理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人作了如下明确定义:“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此外,“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具备4个基本条件: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记者据此分析,社体中心有法人资格,也有营业场所,符合其中两个条件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不是具有保监会对其代保的许可就决定了这一代保行为的合规与否。

  不过,刘先生不承认与社体中心签署的是兼业代理合同,对社体中心有没有相关许可证也没做正面回答。“我们是委托保险公司代为销售保险合同的,和兼业保险合同不一样,所以不存在你的这种说法。”刘先生说。当记者想再对资质问题进行追问时,他立即反问道:“即使没有资质也不代表不能代保啊!”

  昨晚截稿前,当记者将业内权威说法告诉刘先生,表示任何代理保险都必须有相关资质时,刘先生却表示:“我进单位时间不长,社体中心有没有资质不清楚,要询问运营部。”运营部赵先生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

  至于社体中心方面,他们称保险是他们一直有专人负责的。

  对于社体中心有没有代保许可的问题,记者已经向上海保监局发出了采访提纲。对方表示将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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