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薪也要涨地位
改革营销员制度,必须允许一部分优秀的营销员由“临时工”转为“正式工”,跟保险公司员工享受一样的待遇和福利;同时,允许保留低端营销员的存在,可以对在岗营销员形成一种压力。这样,才能有助于保险业留住优秀的营销人才,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营销员队伍。
为了招兵买马,提升营销员这一职业的吸引力,不少保险公司绞尽脑汁寻求解决之道。“涨薪”成了众公司的首选。
据记者调查走访了解,相较于过去的无底薪制,不少寿险公司目前都推出了底薪制。但基本上都是“有条件、有责任的底薪”,即要完成一定指标后才能拿到底薪,底薪收入及标准各公司之间存在差异。以沪上的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为例,在最初的考核月份中,只有完成“FYC(首年度佣金)超过800元”的任务,才能拿到每月500元以上的底薪。
客观上来说,各寿险公司推出的底薪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吸引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别地区增员难的问题。但长期来看,“不能光涨薪,还需涨地位”的呼声也亟需得到重视。
“针对目前寿险行业增员难的现状,平安人寿的建议是:一要提升代理人产能水平,提高收入和留存,增强寿险代理人职业的吸引力;二要减免营销员不合理的税赋。”孙汉杰说。
事实上,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之一的中国平安“掌门人”马明哲,就曾在去年的“两会”上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和解决保险营销员双重纳税和社保缺失的问题。“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国内相关的配套法规尚未与保险营销制度完全衔接,保险营销员税收和社保方面的一些政策不尽合理、公平。”
双重纳税是指,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雇佣合同,因此保险营销员被视作为非企业雇员,视同其他行业的个人和法人销售代理商,对营销员的佣金同时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营销员双重纳税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不仅与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重复,而且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实际为其个人提供劳动服务所得,征收营业税不仅不合理,也不符合大多数的国际惯例。据了解,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
此外,除了极少数地区以外,绝大部分地区因政策不明晰或条件限制过多,大部分保险营销员无法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参加当地社保。马明哲就此建议,应该将深圳试点铺至全国。
何为深圳试点?即2009年底,深圳市出台规定,明确非深圳户籍的保险营销员可以自愿参加深圳市社保,各保险机构将统一受理营销员的参保申请。
马明哲建议,鉴于保险营销员体制的特殊性,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研究出台与保险营销员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和经验,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收入(佣金)在扣除一定的业务费用后,除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免征保险营销员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税。
其次,借鉴和推广深圳市社保的做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险营销员参保规定和执行指引,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由各保险公司统一受理、各地保险同业公会统一代办保险营销员的参保申请。
保险营销员最渴望得到的是什么?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改革营销员制度,必须允许一部分优秀的营销员由“临时工”转为“正式工”,跟保险公司员工享受一样的待遇和福利;同时,允许保留低端营销员的存在,可以对在岗营销员形成一种压力。这样,才能有助于保险业留住优秀的营销人才,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营销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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