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主要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大类。
人寿保险又称作生命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起初,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因被保险人不幸死亡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即死亡保险。后来,在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性质,在保险初期时被保险人仍然健在,-保险公司也会给付保险金,即生存保险。将保险金的死亡给付和生存给付相结合,就形成了生死合险。此外,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了发生了变化,既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保险金按年给付,称为年金保险。而在退休时开始领取保险金的年金保险,就是人们较熟悉的养老金保险。
人寿保险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双重功能。人寿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会给付保险金以弥补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在达到约定的保险期间时,会给付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存。因此,人寿保险既具有抵御风险的功能,又具有提供保障的功能。另一方面,人寿保险使用的是均衡费率,即保险公司用投保人年轻时交的保险费,来弥补进入老年期时保费的不足。年轻时交费的超出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的用来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在它还没有履行保险义务期间,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公司里的长期性储蓄存款。这笔存款由保险公司进行可靠的资产增值,以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这部分投资收益与本金一起为保险人所有,为将来给付被保险人作准备。因此,投保人寿保险,一方面获得保障,另一方面是一种储蓄与投资。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寿种繁多,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普通人寿保险,另一种是特种人寿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特种人寿保险主要有简易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
各种人寿保险发展是多元化,既有死亡保障,又有生存险,还有年金保险。1999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七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后,各保险公司推出的新费率险种,其共同点是保障型的险种较多,储蓄型的险种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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