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意外险20年标准不变专家呼吁提高保额
当人们从各种角度思考铁路交通事故时,可能很少有人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已包含在车票中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多年来尽管票价翻了N倍,保额却始终未有提高。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则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这两个标准沿用至今。
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换言之,铁路旅客如出险,将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最高不超过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铁路赔偿体系亟待解决的是提高赔偿额的问题,随着通货膨胀等外部经济条件的变化,原有的法规已不能支持现在情况。
商业保险如何步入铁路保障正轨
据了解,目前铁路交通意外事故赔偿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铁道部对伤亡旅客进行的赔偿;二是商业保险公司对在其公司投保的旅客进行的赔偿。前者适用于所有搭乘火车的乘客,而后者仅适用于部分单独购买商业险的乘客。
反观铁路交通意外事故赔偿体系,尽管相关规定要求商业保险公司承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但除了旅客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外,商业保险并没有能够参与到铁路交通意外事故的赔偿体系中。结果就是事故的赔偿责任都集中到了铁道部,这在加大铁道部事故赔偿压力的同时,也使得事故遇难者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赔偿。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表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从政策法规的角度,为铁路体系制定旅客法定责任险的强制险种,以保障旅客在乘坐火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人身和财产风险。业内人士也指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公共服务企业的风险保障是一个重要而又长期的话题,需要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业内专家、公共服务企业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探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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