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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合同应当合理运用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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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费自动垫缴,是指在缴费宽限期结束时缴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利用保险单具有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付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险人应当提请投保人注意的事项,《保险法》中仅规定,对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提示或说明,对其他条款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缴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在实际运作中,该条款应当避免采取前两种方式出现在保险合同中。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方式应当是比较合理的。只有当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明确表示主动选择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时,该条款才能够产生效力。

  另一方面,对于保费自动垫缴条款生效后能否取消的问题,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从维护保险合同公平和尊重投保人意愿的角度出发,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基于公平原则对于处于合同订立弱势的投保人,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因此,投保人基于其自己的意愿,要求取消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是合理的。

  对于投保人来说,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是一把双刃剑,既能给客户带来方便并充分保障客户的利益,又会因为处理不当而使投保人错失退保良机而蒙受损失。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应当小心谨慎地选择该条款,充分理解该条款内容及生效的形式和时间。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要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和相关规定,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并且合理设计保险条款,将“弊”转为“利”,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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