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今天在对湖北保监局的一份函复中称,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属于意思自治,因而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贷款,并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
据介绍,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该条款通常存在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当中,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对此有明确授权规定。一般而言,投保人进行保单质押贷款比退保更加有利,既可以满足财务上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又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并获得保险保障。在实践中,寿险公司通常会对办理保单贷款的投保人收取利息,从而保证保单现金价值正常的保值增值。
保监会在函复中称,尽管目前我国保险法对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监管实践中一直将保单质押贷款条款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因而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贷款并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也不需要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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