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1998年6月,日本将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分立出来,成立了隶属于内阁府的金融监督厅,统一对民间金融机构实施检查和监督。1996年4月1日,日本实施新《保险业法》,标志着日本的保险业开始了大规模的制度改革。新《保险业法》放宽了保险公司市场准入限制,降低了对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后的保护力度,促进市场自由化和竞争,允许保险公司破产。
退出标准:新《保险业法》规定,在保险公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内阁总理大臣可命令该保险公司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或罢免董事或监事,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1)违反法令、或违反内阁总理大臣基于法令做出的处分、或违反公司章程、营业方法书、普通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书的规定事项中特别重要的事项时;(2)违反经营该项保险业务许可附带的条件时;(3)有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另新《保险业法》规定,内阁总理大臣认为保险公司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基于对投保人的保护,不宜让其继续从事保险业务时,可吊销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处理保险公司破产的方式:保险监管机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处理将要陷入经营危机的保险公司:不公开地研究制定和调整经营失败公司保单持有人的救济计划;内阁总理大臣发布命令进行保险公司的处分、停业、指派整顿组织;整顿组织不公开地制定计划后付诸实施。救济保险公司可就保险合同转移向保单持有人保护机构申请资金援助,在认定进行合同的转移有利于保护保单持有人并且保单持有人保护机构实施的资金援助对保险合同顺利转移不可缺少时,由内阁总理大臣批准资金援助。保单持有人保护机构实施资金援助时,应该与申请援助的救济保险公司签订有关资金援助的合同。日本《保险业法》规定,被责令停止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与另一家寿险公司(救助公司)就保险合同的转移或并购进行协商。为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转移及经营失败公司被救助公司接受,日本《保险业法》规定,救助公司可要求投保人保护基金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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