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寿险交叉销售意欲寻求流程突破的创新,遭到了保监会的否定。
保监会官网上周五公告,不同意平安财险、平安人寿(微博)同时与营销员签订代理协议,认为双签方式不符合有关监管规章制度以及不利于营销员体制改革推进工作。
平安的交叉销售在业内一直走在前列,并在内部利润分配上由集团直接下拨交叉销售的相关费用。根据2011年中报,平安产险来自于交叉销售和电话销售的保费大幅增长69.1%,贡献占比提升至38.1%。业内认为,此次平安尝试产寿险公司同时与营销员签代理协议,可能是想再次调整分配机制,简化流程。由于产寿险产品佣金计算分配不一致,这种方式亦可能导致营销员税收计算困难,监管层亦看到其中风险。
尝试双签被否
据保监会披露,平安向保监会提交《关于平安产险与平安寿险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的请示》,希望产寿险公司能够同时与营销员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但保监会研究认为,请示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防范风险、明确管控责任的原则,不同意平安进行该做法。保监会对此还发文《相互代理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与营销员签订代理协议》。
保监会表示,“双签方式”不符合有关监管规章和制度。《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同时,“双签方式”也不符合保监会关于相互代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业内表示,目前寿险代理人主要承担了交叉销售的主体,在销售个人寿险的同时代理个人车险、家财险等产品。寿险营销员的数量远多于产险营销员。因此保监会还看到双签方式不利于保险营销体制改革推进工作。保监会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逐步理顺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的法律关系,着手依法规范财险公司营销员管理问题,“双签方式”与改革方向不符。从法律关系上说,相互代理发生交易的实质是公司双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是公司而非企业员工(或营销员),“双签方式”使法律关系、管理关系与实质交易不符。同时,如果允许“双签方式”,财险营销员数量将在短期内迅速膨胀,产生新的问题,使艰巨的体制改革工作更加复杂。
平安扩大交叉销售不遗余力
一大型寿险公司人士分析,平安的交叉销售一直走在业内前列。此次尝试产寿险公司同时与营销员签代理协议,可能是想再次调整分配机制,简化流程。双签对一部分具备综合保险销售能力的营销员来说,可以明显提升业绩,但这涉及到两个公司的考核,在责任管理和税收方面难以理清。因此监管层不鼓励这种做法。保监会也表示,监管政策不能成为公司规避税或减税的手段。
记者了解到,平安在力拓交叉销售上不遗余力。2011年半年报显示,平安产险来自于交叉销售和电话销售的保费大幅增长69.1%,贡献占比提升至38.1%;平安银行新增公司业务存款和零售业务存款中,交叉销售贡献占比分别为12.6%和36.2%。新发信用卡有接近60%来自交叉渠道。相比2007年,发卡规模和新增公司业务存款规模均上升超过五倍。
但扩大交叉销售离不开营销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平安集团人士亦承认,虽然同属保险产品,但产、寿险产品在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障对象等方面还是存在差异。因此,如果销售人员在不了解产品条款的情况下销售,容易造成客户对险种的误解。因此平安对营销员的培训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物力。而非保险业务还是以介绍推荐为主,向寿险、产险的个人客户推荐信用卡和存、贷款、理财产品等银行业务和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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