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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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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外来人员,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可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使用。

  问: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前几年单位为我们缴了综保,现在又开始为我们缴城保,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在两个险种的交替衔接之际,我有几个问题想弄明白:

  一是我的综保卡里还有些钱没用完怎么办?

  二是听说缴城保有5年过渡期?

  三是具体看病报销是怎样规定的?

  答:

  第一,根据本市(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可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使用。

  第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及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其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单位22%、个人8%;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单位6%、个人1%;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第三,外来从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医疗专用卡作为就医凭证,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外来从业人员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垫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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