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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时机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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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前不久卫生部医改办召开的长期护理保险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迫在眉睫。笔者却认为,护理保险虽然是一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但现阶段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时机并不成熟,应当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企业员工福利制度之中。
  第二,难以拟定资金来源、缴费主体及比例。服务费用筹措是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关键。社会保险实行雇主、雇员双方缴费,企业、个人与政府三方负责的原则,缴费率需要建立在精算预测方案的基础上。目前我国企业为职工“五险一金”所支付的成本已占到职工工资总额的40%以上,为职工缴纳不超过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的企业年金,如果再让企业来负担护理保险可能会很难。

  第三,很难选择是采取现收现付、基金积累抑或部分积累统账结合的基金财务模式。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应是长期险种,需要进行纵向的代际收入再分配,实行基金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或者部分积累统账结合模式,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那么基金的统筹层次、保值增值将如何安排?尤其基金缴费率的测定和保障水平的确定是主要难点。

  第四,难以确定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受益资格和发放条件。是参照养老保险以60岁为法定发放年龄,还是以参保者对护理的需求划分?如果根据护理需求划分,那么评定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只为体弱者、失能者提供护理费用补偿,那么健康群体的待遇如何计发?这同样要充分考虑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第五,难以处理牵头单位、主管部门等管理机构与运行体制方面的问题。如果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度建设,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处理缴费率、投资渠道、基金入市、保值增值等问题,当医疗服务和长期照料服务出现界定不清时,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应该怎样操作?当老年护理需求大收费高时,会导致卫生行政资源的膨胀、医疗救治资源的浪费。如果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主导,虽然可在基金管理、财务运行和缴费率,但不利于根据对护理的需求等级在待遇给付上进行划分。

  综合以上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分阶段、分步骤地发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现阶段,应先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员工福利计划,参照企业年金模式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由雇主、雇员共同缴费,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再用缴费形成的基金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在第二阶段,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法定、有较强承受力和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职人员缴纳统一固定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均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积极鼓励寿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创造一个有利的政策环境,还应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对护理保险的范围、标准、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期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文章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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