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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医生综合保障:幸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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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女士,30岁,医生,月均收入5000元,大龄剩女近30无房无车无婚史政策环境年年变最怕哪天失料业收入除税剩无几独生子女老无依若有哪天出意外累了父母苦自己预备一份商业险留个保障多条路。

  客户资料:王女士,30岁,医生,月均收入5000元

  年缴保费:5000元

  客户需求:大龄剩女近30无房无车无婚史政策环境年年变最怕哪天失料业收入除税剩无几独生子女老无依若有哪天出意外累了父母苦自己预备一份商业险留个保障多条路。

  王女士想要为自己购买保险,根据她的实际情况,我推荐的是幸福相伴金卡(保费200元,最高保额118万)+幸福人生两全分红型保险附加重大疾病10万保额。

  幸福人生综合保障: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保至80岁,1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5073元,十年共交保费50730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早期治疗保险金: 自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9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每一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每次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中列明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9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作者:何智,阳光人寿

  案例参考

  幸福人生综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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