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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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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将在附加合同终止时支付。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的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8、19和20周岁后的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前述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该日有效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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