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9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人身险销售误导将正式引入责任追究机制。
四类销售误导将被追责
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意见》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发生四类销售误导问题将被追责: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意见》中对追责机制规定较为详细,险企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相关责任人,乃至不同的销售误导行为和影响程度,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保监会将采取逐级追究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情节严重的,险企直接责任人将被开除。
“销售误导”认定具体化
其实,早在今年5月发布的《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中,保监会已经对销售误导做了具体的规定。该《规定》细化了9项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的误导消费行为,包括片面描述保险内容、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宣传保险产品保证利益等。
此外,针对“存款变保险”的现象,《规定》还指出,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身份,并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是保险产品。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