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理赔限额的规定,出现在保监会1999年3月执行的43号文: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之后,在2002年3月执行的34号文中,保监会方面曾对限额进行了微调,即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把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不变。当时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因利益驱使、对被保险的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
看已购产品是否有微调
政策的微调,是否会对相关产品产生影响呢?友邦保险相关人士表示,在购买涉及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险种的时候,可根据自身的承担能力选择最高至10万元的保额。而之前已经购买过的,有必要将已有的保险情况做个清楚的归纳,以避免多项保障累计后,保额超过10万元上限,从而造成超额投保浪费资金;而保额未足够的则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考虑增加保额至10万元。
据记者了解,不同保险公司会针对产品进行一些微调。比如中意人寿已在3月份对投保规则进行调整,4月1日正式将各地(有分支机构开设地区)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累计投保金额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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