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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新规力度依然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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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监会近日颁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对人身保险的种类划分、条款和费率的监管等进行了明确。虽然比以往的制度有很大突破,但一些趋于严格的规定在业内人士看来,力度依然不够。

  近日,保监会出台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首次提出将年金保险人寿保险中独立出来,同时,明确了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的设计要求,强化了风险保障功能,以引导全行业进一步发挥人身保险的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竞争优势。

  对于两全保险,要求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死亡保险至少应当提供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等。此外还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

  针对上述返还年限设定的规定,有分析指出,目前许多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快速返还型”两全保险,其保险期限和生存金返还期限设置越来越短,有的产品生存金甚至当年就可开始返还,从而达到抢占市场的目的,但其应具备的保障功能却被大大削弱。

  有业内人士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才可返还生存金”虽然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但保监会既然出拳监管,就应该力度更大一些,其认为,以3年为门槛并不是一个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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