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定期寿险是一款保费低保障高的保险产品,一般属于消费型。如被保险人今年45岁,购买定期寿险20万元,保至65岁,交费期20年,在这20年里面,比如在50岁的时候,被保险人万一出现了疾病死亡,意外死亡(或失踪后经法院审定为失踪死亡)保险公司都将赔偿给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20万元。
定期人寿保险如何理赔
(一)定期寿险的理赔一般需要下面材料:
1、死亡证明或法院认定失踪证明。
2、保险单。
3、最近一期交费证明。
4、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
5、受益人身份证明。如果受益人是多人,多人的分配协议和多人的身份证明,或由法院审理的利益分配判决书。
(二)备齐以上材料可通知为其跟踪服务的保险代理人,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理赔报案。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将会赔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需要补充材料,客户根据保险公司要求补齐后,保险公司应该在15天以内,支付保险金。个人不用再交个人所得税。
定期给付债务
定期给付债务,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金、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概言之,定期给付之债,是指产生定期给付债务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该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而,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时效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均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