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三大原则
(一)重合同、守信用
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建立起来的。在处理赔案中,对保险人而言,实际上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过程,而对被保险人而言,则是实现保险权利、享受赔偿或领取保险金的过程。所以,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要重合同、守信用,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处理赔案。
(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所谓“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及时深人现场进行查勘,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要迅速估算损失金额,及时赔付。所谓“准确、合理”,就是保险人应正确找出致损原因,合理估计损失,科学确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额度。
任何拖延赔案处理的行为都会影响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方心目中的声誉,从而影响、抑制其今后的投保行为,甚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应主动了解受灾受损情况,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分清责任,准确定损,迅速而合情合理地赔偿损失。
(三)实事求是
在处理赔案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给付标准、给付金额。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