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以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引导保险销售人员合理流动,促进行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为原则。要求各公司加强对销售人员的自律教育和流动管理,保持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以利于行业长期稳定发展。
为保证销售人员合法流动权利,《公约》加强了对销售人员的保护,规定销售从业人员参加公司集中培训,并由该公司集体报名获得资格证书的新人,有选择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原负责培训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其与本公司签订合同。同时,《公约》规定对销售人员的正常流动,各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正常流动,不得故意拖延办理离司手续,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
《公约》对销售人员合法流动提供保护的同时,对违法违纪、频繁流动、恶意挖墙脚行为也加强了管理。规定离司销售人员加入其他同业公司的,应提供离司证明,接收公司应当查验其原执业证书是否注销、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及山东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评价管理系统中查询其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记录、流动等情况。对于通过查询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流动经历频繁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公司应审慎引进。
《公约》对公司增员行为也进行了明文规定,对包括唆使、诱导、放任已转司从业人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从业人员转司,对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进行误导性宣传;与已取消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等在内的各种违约情况,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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