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相互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投保人同时兼有管理保费的身份。在遇到风险损害时,则从全体投保人所缴纳保费中抽取相应资金,进行风险赔付。
据了解,相互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超过7.8万亿美元。
保监会表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们风险防范需求增加,各类社会主体发展相互保险的愿望愈发强烈,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相互保险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而此前出台的国家保险“新十条”也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试行办法》发布后,将推动相互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
据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三大优势: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二是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三是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根据《试行办法》,保监会将相互保险组织分为一般、专业性、区域性三大类。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准入条件最高,需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以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条件。而对于后两类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条件。(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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