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中“疾病”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有:
(1)由于先天或遗传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体缺陷或异常情况,不能视为健康保险定义的“疾病”,不能归属于健康保险的责任范围内。
(2)疾病必须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内在生理原因造成的。突发的、外来的、剧烈的原因造成的死亡和残疾导致的病态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健康保险主要有两方面的保险责任:(1)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2)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健康保险有如下几种分类:根据投保对象,可分为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根据承保内容,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根据保险期限,可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根据给付方式,可分为定额给付型健康保险、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实物加现金型健康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结构形式可分为主险和附加险。
寡头垄断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主要由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垄断,经营模式较为雷同。根据各公司披露的年报结果显示,截止2014年底在个人健康险险种方面,平安寿险的规模最大,健康险的保费收入约为347亿元,其次为中国人寿,健康险保费收入约为326.24亿元。其他保险公司的健康险保费收入差距较大,互相之间也参差不齐。在四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中,人保健康的业务规模最大,2014年的保费收入达到了156.1亿元,昆仑健康的健康险收入约为3.2亿元,平安健康38.29亿元,和谐健康49.24亿元。
除了寿险公司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之外,一部分财险公司也提供了商业健康保险。目前全国提供健康保险的财险公司总计已经超过45家。其中人保财险的短期健康保险收入达到64亿元。目前国内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中各险企的发展很不均衡,在业务规模上的差距较大。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业务模式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主要存在以下四种业务模式:
参照寿险经营的业务模式。在寿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产品中,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为主要产品。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与寿险产品很多相似之处:一是产品定价方法相似。重大疾病保险通常采取确诊后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方式,给付完毕后保险合同终止,定价时用疾病发生率代替生命表死亡率,并考虑被保险人的疾病或死亡退出因素,其他的定价过程与寿险产品基本相同。
二是利润来源相似。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利润主要来自于“疾病差”、“利差”和“费差”贡献,寿险产品利润来自于“死差”、“利差”和“费差”。由于利差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在利润结构中占有较高比重,利差方面的相似决定了两类保险产品利润来源上的相似。
三是精算核算规定相同。目前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精算规定与寿险一致,在现金价值计算、准备金评估方法和监管要求上,长期健康险均参照寿险产品执行。
四是保险标的的关联紧密。由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和寿险的保险标的紧密关联,在保险实务中,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与寿险产品共用相同的投保书、保单、健康告知书等,核保体检的内容与要求也基本相同。两类保险所需得知的被保险人信息几乎一致,寿险信息系统可以对重大疾病保险业务共享,寿险公司的从业经验及在寿险领域的优势对发展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及整个健康保险业务都具有积极作用。这也从一方面解释了寿险公司在健康险市场上的优势。另外,在寿险产品与健康保险产品组合销售时,健康保险通常以附加险形式促进寿险主力产品销售,因此在健康保险产品的核保、风险管理上主要参照寿险执行。
寿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险业务主要有三种组织管理形式:第一种是采取健康保险事业部制。事业部通常具备包括产品开发、运营管理、销售培训等一系列的职能,这种职能上的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健康保险在整个寿险公司的地位,有利于根据健康保险特点实施精细化管理。但是,由于健康保险业务与寿险业务的业务范围难以界定清楚,这种组织形式在寿险公司中较为少见,目前发现泰康人寿、阳光人寿的组织结构中设有健康保险事业部。
第二种组织形式是建立健康保险部。职能范围较窄,通常只负责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和运营管理,一般不负责产品的销售渠道。国内寿险公司中,建信人寿采取了这种组织形式。
第三种是将健康保险管理分散在寿险各职能部门中。这种形式下健康保险通常依附于寿险业务。采取这种组织形式的寿险公司都是寿险业务发展良好,该领域竞争力较强的公司。中国人寿、人保寿险、太平人寿、平安人寿等都采取了这种组织形式。
参与政府经办业务模式。近年来受医改政策影响,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经办的医疗保障业务越来越多。通过参与政府经办业务,可以使商业健康保险更快、更深入的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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