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在公司经营状况还十分良好的时候,妻子花费重金为张先生投保人寿保险。约定从张先生60岁起,每年领取生存年金20万元,直至身故。在法院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时,这张巨额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合同却并未纳入清偿范围。
这绝不是侥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等都会被冻结,唯有人寿保单不被冻结;债权人也无权要求人寿保险的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在国外,某些精明的富豪们更是深谙人寿保险避税和避债之道。在安然公司破产之前,总裁肯尼斯·莱耗资400万美元向保险公司投保年金保险,确保每年享受90万美元的生存年金。在安然公司破产之后,这笔保险年金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法对此进行追偿。
针对国内富裕人群的保险需求,高保障的人寿保险快速出击。如中国人寿[21.69-0.14%]“福禄尊享”、太平人寿“卓越人寿”均设定最低保费门槛,并屡屡出现数百万元的年缴保费客户。
笔者建议,私营企业主在企业上升期,不妨为自己和家人投保高保额的人寿保险,缴费压力相对较小,同时能够帮助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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