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的特点
1、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不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满期前死亡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2、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婚嫁金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等。
3、生存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性。
生存保险除了一般的定期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外,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
生存保险的险种都有哪些?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险种,也就是活着才能给,死了反而不给。
以我国情况而言,99年以前有一些养老险是属于生存保险。但是这种生存险道德风险太大,以我国的国情来看不合适。因为被保人一但身故,保费就算白交给公司了。居说还发生过一些小公司收完钱后,找人谋杀被保人的情况。所以,这一类的生存保险在我国已经禁卖了。
现在我国现存的生存保险,主要集中于一些消费型的重疾险和意外残疾型,要求被保人在出险后一定时间内生存(常见的是30天),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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