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家里,刘先生请来律师反复研究合同,感到人寿保险的说法站不住脚。1997年8月12日,一保险推销人员上门推介说,人寿保险推出一种“为了明天”终身保险险种,可让下一代永远受益。刘先生觉得自己有责任为儿子买份保险,当天就与人寿保险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一万元,期限10年,受益人为刘先生的儿子。此后,刘先生在2003年、2006年分别按约定领取保金1000元,而这一切,都是按合同进行的。于是,刘先生找到人寿保险领导“上访”,得到答复:“合同已经兑现了,保户没理由再要钱。”同样一件事,该公司有人说“打印错误”,有人说“已经兑现”,到底哪个说法有道理?刘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面对多达几十条的合同条款,道里区法院的法官聘请专家进行了细致梳理,从中认真分析控辩双方孰是孰非。法官审理认为,刘先生与人寿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没有违法之处并已实际履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法庭上,人寿保险公司表示,3年前,刘先生的儿子23岁,按合同约定领取了部分“生存金”,因此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支付这笔钱。法官对此十分谨慎,又对几十条合同条款反复梳理后确认,“为了明天”险种合同条款有“特别约定”,刘先生儿子23岁时领取“生存金”5700元。法庭辩论中,人寿保险拿不出证据说明“特别约定”条款无效,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而人寿保险“打印错误”、“已经兑现”等说法都不能自圆其说。
日前,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兑现合同给付刘先生保险单上特别约定的生存金5700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