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生存保险的特点
一、条件
1、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不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满期前死亡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需要
2、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婚嫁金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等。
三、类型
3、生存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性。生存保险除了一般的定期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外,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