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人寿保险与国家法定养老保险二者是不同性质的保险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保险性质不同──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
保险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法定范围的社会劳动者;而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保险的自然人。
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同──养老保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实施,属于强制性保险;凡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商业人寿保险一般采用自愿原则,保险契约只有在保险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可因被保险人不履行缴费义务而终止保险合同。
保障水平不同──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是相对稳定的,一般高于救济水平和失业保险水平,可以满足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商业人寿保险的水平是不稳定的,保险待遇取决于投保人投保金额的多少,即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承担风险和经营管理的主体不同——养老保险的缴费或出资义务通常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政府委托专门的公益性的社会保险机构来管理和经营养老保险业务。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责任由国家和政府承担。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经营主体是自负盈亏的商业保险公司。其支付风险往往由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受益人共同承担。
总之,国家法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着严格的区别,但两者并不对立,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商业人寿保险是对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任何应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的法人或个人,均不得以已经参加商业人寿保险为理由而拒绝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及其雇员亦应按规定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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