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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 推进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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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使我国保险业规范化,不但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好的保障。

  3月27日,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大学正式宣告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该研究会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覃有土任顾问,中科院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王家福任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首届理事约120人,其中学界约70人,业界(含保监会、各级法院、保险公司等)约50人。

  据介绍,2008年10月,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保、北京大学等单位的12位保险法学者依据有关规定,向中国法学会提出了设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的申请。2009年6月,11位中国法学会的理事也向中国法学会提出了设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的建议。2009年10月,申请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认可,随后,中国法学会正式同意设立保险法学研究会。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表示,当前,《保险法》研究的热点问题很多,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条款的解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行业规则的适用等。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是法学界需要研究的问题,也是司法审判和保险经营实务关注的重点。

  目前,在我国各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专门从事保险法研究的学者超过1000人,其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近200人,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大约20多人。同时,很多高等院校都设有专门的保险法研究机构,但各自比较独立,缺少一个可以相互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尹田表示,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希望通过学术界和业界的充分交流,推动我国保险法研究水平和保险司法审判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新《保险法》颁布施行以来,保险监管机关加强了新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建设,并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保险行业在产品开发、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也积极进行了修改完善,司法审判机关总结审判经验,积极研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学术界对新《保险法》也展开了广泛研究。可以说,新《保险法》激发了保险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高潮。中国法学会专门批准成立保险法学研究会,就是一个证明。

  杨华柏表示,新《保险法》有很多值得认可的成就,但同时无论在保险合同法还是保险业法,都还存在诸多不足。对保险法学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可以积累我国保险立法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新《保险法》的科学理解和合理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介绍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2005年受理14465件,2010年增加到59747件。在各类保险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保证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以及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四大类,其中机动车辆保险的比重最高,保险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宋晓明表示,当前,保险纠纷案件审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还很严峻,主要表现为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诚信体系亟须建立,保险纠纷案件增多、类型复杂多样、处理难度加大,保险立法尚待完善,司法解释工作尚待跟进。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明确提出强化和确立商事审判理念,《保险法》属于典型的商事法,保险案件的审理也应树立商事审判的意识,以商事审判的理念指导保险案件的审理。对于当前保险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裁量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训则,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宋晓明透露说,继《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就保险合同章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司法解释。目前已经完成了保险法合同章司法解释初稿的起草工作,准备分步骤出台。

  参加成立大会的中再集团副董事长庞继英表示,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险法律框架体系。其中,发展与规范,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第一主题词,对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保险业创新能力不足,归根结底与还没有完全落实这一主题词密切相关。如果这一主题词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必将为保险创新提供广阔的空间,从而有力助推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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