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介绍一个关于索赔期限的案例:
案情介绍:
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案例分析:
本属李华应得的1万多元保险赔偿金打了水漂儿,全因为他缺乏有关《保险法》知识的缘故。
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这明白无误地提醒投保人,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
李华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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