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第十
人保健康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险
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排名第九
泰康人寿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初患合同所指27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27种重大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瘫痪;慢性肾衰竭;中风;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帕金森氏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阿耳茨海默氏病;严重脑损伤;昏迷;脑部良性肿瘤;多发性硬化;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慢性肝病;失明;听力丧失;丧失语言能力;终末期肺病;脑炎;颅脑手术;断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之生效对应日时,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合同终止;
排名第八
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内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保费;1年后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保费。因意外身故或1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10万元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患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帕金森氏症、阿尔兹海默氏症、良性脑瘤、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性贫血、瘫痪、双目失明、肢体缺失、严重烧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主动脉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运动神经元病、慢性肝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失聪、失语、终末期肺病、脑动脉瘤开颅手术、脊髓灰质炎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可按保额获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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