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期:抓紧在时效期内索赔
“真的没想到,这份保险合同已经终止快一年了,保险公司居然还照常给我办理赔,真是太意外了!”
原来,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太平人寿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额达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一份健康保险产品。2010年1月,王先生在第三次缴费时终止了健康保险产品的投保,仅保留终身寿险。在中止健康保险的4个月前,也就是2009年9月,王先生因急性阑尾炎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因为经常外出,王先生在治疗结束后也没有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直到今年春节前,在整理家务的时候,王先生才发现自己之前有份健康保险的保单,遂想起要为自己的那次治疗申请理赔。
王先生还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公司服务人员却告知王先生,他的阑尾炎发生和治疗都是在保险合同终止之前,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虽然这份保险已经终止了,但仍然是可以申请理赔的。
专家提醒说,根据《保险法》规定,寿险类的理赔时效为五年,除寿险外的险种理赔时效则是发生事故当天起的两年内。所以就像这位王先生,保单虽然过期,但是只要保留了相关证明,仍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犹豫期:10天内“追悔”还来得及
陈先生前不久投保一份价格不菲的保险产品。两天后,通过对合同条款的仔细阅读,并综合考虑了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就开始有些后悔了。但他想想既然都已经签订合同了,而且代理人已经通知他去体检,他想着“木已成舟”,只好作罢,硬着头皮自咽苦水。
实际上,陈先生此时完全可以反悔。因为目前各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购买保险后,一般都会给予10天的犹豫期(部分保险合同犹豫期为15天)。
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10天或15天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这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
宽限期:60天内补缴保费来得及
白小姐2010年1月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险,每年缴费3000多元。今年元旦前后,李小姐因自己公司周转资金相当紧张,这笔保费也成了负担,不知如何是好。其实,白小姐大可不必这么焦虑,她只要在余下的60天内缴费即可,对保单效力不会产生影响。
缴费宽限期条款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未按期缴付保险费的情况下,给予其补缴所欠保费的机会,暂不行使解约权,仍维持合同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我国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
观察期:病不逢时难获理赔
李先生2010年9月10日为自己购买了两份重大疾病险,没想到不幸于当年12月1日就发生了合同范围内的重症。当他让家属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没想到保险公司说只能退回已缴保费,且要解除保险合同。原来,那份保险合同中说明该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为90天,90天内生病的只能做退回保费处理,90天以后生病才能获得重疾保险金。李先生只能感叹一句:“病不逢时!”
通常,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在承保时保险公司都会设置观察期,或者称作免责期。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观察期一般有30天、60天、90天甚至180天等。保险公司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投保人带病故意投保。
复效期:保单效力中止两年后不再办理
复效是指对于已经失效的人寿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内经投保方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恢复合同效力的行为。
保单因故(如未缴费)中止效力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两年后,保单效力终止,不再办理复效。
对投保人来说,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往往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因为只要补缴了保费和利息,最初已缴部分的保单现金价值就可恢复;若选择重新投保,则等于以前的一切缴费都浪费了。而且,在保单效力中止后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超过投保年龄限制时,也只有通过保险复效的办法,才能继续享有参加保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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