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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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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学平险”是指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被保险人包括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保险保障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障、疾病身故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以及住院医疗保障。那学平险具体指什么呢?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90%

  2.被保险人已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部分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5,000元以下部分 8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9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部分 10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期限为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四、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部分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超过人民币50元以上部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对上述四个保险,我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均以本合同约定该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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