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风险管理有多种手段,但众所周知,保险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它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保险将未来的“不确定性”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并“锁定”这种损失,由此在很大程度上将结果的“不确定性”变得“确定”,使人们可以在比较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决策,并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它将人们个体的力量整合成了一支集体的力量,使得人们应付灾难的能力呈几何级数增长。因此,保险在现实中能够完美地扮演风险管理者的正面角色。
但是,在有些的情况下,如果某些方面处理不好,它也可能制造新的风险,扮演风险制造者的负面角色。例如,在保险市场出现系统性震荡或危机的情况下,与原先没有覆盖广泛的保险制度的状态相比,建立这样的制度后发生严重问题将带来可怕的“乘数破坏效应”。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在灾难发生之时,把保险作为托付希望的一种特别的制度安排,如果他所依赖的这个体系发生危机,希望破灭的打击将是非常残酷的,它对公众心理和社会和谐的破坏力将是巨大的;从另一方面来说,保险公司可以说是一个风险聚集单位,如果一旦发生问题,后果必然非常严重,有可能造成资金链的断裂,把风险传递到其它金融市场,从而造成整个宏观经济的剧烈波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保险业是一个专业的风险管理者,但它也可能会制造风险,扮演风险制造者的角色。后者虽然不是它的本义,但在现实中,它们可能制造风险的这一负面效应却是我们无法也不应回避的。由此引出了一个严肃话题:在保险业双重角色下政府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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