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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寿险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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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你知道什么叫不可抗辩条款吗?不可抗辩条款对我们保险业有着什么样的影响呢?对广大消费者又有什么益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后,保险公司赔偿其8万元,但事后保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病史,王女士的8万元保险金随即泡汤。

  2005年1月,王女士因病在北京市天坛医院做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2002年12月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康乃馨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答应赔偿王女士8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王女士曾先后于1990年、1994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而上述情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

  此案中,如果保险业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此次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因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已过了国际上公认的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分析: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现状

  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leClause),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和保险实务中都广泛适用,而在我国,目前只在《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对年龄申报有误的情况作出了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况。而对于其他方面情况的误告等情况则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在各保险公司的产品中也并未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条款之中。所以可以说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并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这种情况,随着我国寿险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必将凸显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可以表现在:保险公司一方已经知道投保人一方存在不如实告知,但却只等事故发生后,才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虽然定期缴纳了保险费,但是被保险人却没有受到保险合同应有的保障;或者是保险公司并不知道存在不如实告知,但当事故在几十年后发生,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了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拒绝了对受益人相应赔偿的支付;又或者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多年后,才进行调查发现投保人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健康等状况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再加上年龄的增长,使得重新投保对于投保人而言将带来保费大大增加的困难。

  以上这些由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导致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而且同时也容易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影响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寿险业的适用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分析

  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补充。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初期,并没有不可抗辩条款,只有最大诚信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与陈述都成为保证的重要内容,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常利用投保人的声明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而做出拒赔的决定。并且由于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使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大大下降,甚至有了“伟大的拒付者”之称。

  在出现这种危机之后,有的寿险公司就在自己的寿险产品中增加了一项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将放弃在任何情况下进行保单抗辩的权利”。这一条款历经数十年不断发展,就逐渐形成了现在所说的不可抗辩条款,并且逐步上升到了立法层面。

  由此可见,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需要在法律和寿险实务中被采用,应该看最大诚信原则是否被保险公司过度适用了。当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公司作为拒付的一个法宝之后,将不仅仅导致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还引起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影响和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我国的寿险业正经历着快速发展时期,寿险业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0。016亿元增加到了2005年的3697。48亿元,保费收入已经占据了保险业保费收入的3/4。在这种寿险高速发展的情况之下,加上我国《保险法》立法部门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未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立法范畴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和最大诚信原则,拒绝承担赔偿受益人保险金的案件。

  尽管这种情况并不广泛存在,也没有导致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但是随着国外保险业的不断进入,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保护长期寿险保单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我们应当考虑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寿险实务和立法层面之上。

  建议:

  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我国寿险中,应该分步骤进行,考虑立法是一个漫长的工程,直接通过立法实行需要漫长的过程。

  所以,笔者建议:首先从短期内而言,保险监管部门可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继续推进去年已经开始实行的寿险保单标准化,要求各寿险公司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其产品的基本条款之中。这样在立法之前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的方式,规定保险公司实行不可抗辩条款,不仅仅可以先在保险实务中试行,而且将为下一步的立法作基础。其次,从长期而言,通过修改《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到立法层面上,这样才可保证不可抗辩条款实施的有效性。

  这样通过分阶段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寿险实务中,一方面可避免法律突变所引起寿险业经营问题,另一方面也将促进保险公司逐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提高核保能力,最终有力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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