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昨天(5。27)由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交工资3%买失业保险?
根据草案,广东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全部员工都拟纳入保险范围,包括公务员和外来工;失业保险费拟由职工(缴交工资额的1%)与单位(缴交工资额的2%)共同承担,但农民合同工本人不交费;参保人员失业后,可按已缴费时间的长短,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此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最快可于今年下半年实施。
据悉,草案在形成过程中,各方均认为制定十分必要,但对一些细节存在较大争议。
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
省政府在提出的草案中,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也纳入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理由有二:一是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强调要“加快建立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养老、待业保险制度”;二是上海、海南等早几年就开始实行机关人员失业保险办法,效果较好。机关人员同样存在失业问题,如果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就难以全面贯彻,也不适应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以及实行竞争就业、动态就业的需要。
但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报告中认为,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如何参加失业保险必须等国家作出规定,至于机关内部按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公务员职工则理应参加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偏低?
草案拟定,失业人员的领取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缴费一年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而省人大财经委的报告认为,该规定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控制数相差太多,也低于其它兄弟省的水平,失业人员作为应给予帮助的群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过低。为此建议修改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时间核定,缴费时间每满半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每次失业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民工失业补助须考虑收支
省人大财经委建议,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的标准。但要考虑多种因素: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原则上应主要用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但农民合同工不缴费,单位缴费中其工资基数比城镇职工的低,农民合同工的流动性大,享受一次性的生活补助的几率较高,失业保险基金还需要提取一部分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财经委认为它既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又受到失业保险金支付能力的制约,比较棘手,须经全面系统的测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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