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莱芜口镇的魏先生最近很郁闷,2006年他给父母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每年都如数交钱,可有一天突然被保险公司终止了合同,交上的钱也退不回来了。
2006年,一个名叫魏某的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魏军胜推荐了一款两全保险的险种,在缴纳了1190元保费后,业务员给他开具了缴费单.之后,魏成每年都会定期向魏军胜收取保费.然而,2009年的一天,莱芜人寿保险公司的一名客户经理找上门来,说魏军胜仅在2006年缴纳了保费,随后几年一直欠费,因此合同自行终止。深感疑惑的魏军胜拿出了这几年的缴费收据。保险公司客户经理说,魏军胜手里的缴费收据只能算白条,而业务员魏成2009年就已经辞职。
合同终止了,保费究竟进了谁的腰包,谁又该对此负责呢?中国人寿莱芜分公司纪检监察部的解释是,业务员魏成给魏军胜出具的收费证明,由于没有加盖专用章,保险公司不予承认.魏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英认为,投保人交了保费给业务员,业务员应该出具发票,投保人没有收到发票应该是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的业务员管理不力,不应该把这个责任转交到投保人的身上,应该是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的损失。
对于投保人的损失,律师认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投保人支付了费用,合同就已经成立,而且他一直按期缴纳,业务员私扣这个费用并不能否认投保人已经缴费的事实,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自己对业务员的管理不力而终止投保人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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